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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医生开精神药品须用专用处方
发布日期:2005-12-19
《健康报》讯:从11月1日开始,执业医师在开具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张宗久10月31日在“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我国继麻醉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制度后,第一次将精神药品纳入专用处方制度的管理。
根据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同时对这两类药品实行专门处方资格制度。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只有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才能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能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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