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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电[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9月22日,国家局下发《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6〕 22号),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近日,部分地区又相继报告发生一些食品安全事件,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国庆、中秋两节期间的饮食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要对农村食品市场安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节日期间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段,对举报的,媒体披露的,或者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加强追根溯源,加大查办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请于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国庆、中秋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发生事件处理情况一并报国家局食品安全协调司。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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