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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将不再为仿制药批准商品名
据新华社电 一年新增数千种仿制药,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有自己独有的商品名。为有效扼制这种药品名称混乱的局面,国家将不再为仿制药批准商品名。预计,今后我国年新增药品商品名将不会超过100种。
根据有关规定,一个药品可以同时标注通用名和商品名,前者用来表达药品的主要化学成分,后者则是企业根据营销需要注册的名称。
“一些企业趁机弱化药品通用名、滥用药品商品名。同样一种药品,换个商品名就可以夸大疗效、提高售价。”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一药多名”问题日益严重,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抗生素头孢菌素第三代产品的通用名是头孢噻肟钠,而商品名却有凯帝龙、凯福隆、普泰、仙复、知君利尔、喜福得、安敌等许多名称。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要求除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这意味着,今后,仿制药将无法得到国家批准的商品名称,而只能使用通用名。“一药多名”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为防止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过度强化已获得的药品商品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日还出台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必须在尺寸、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上突出药品通用名;凡未经注册的含文字的商标,以及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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